過去的鑑定
另一方面,過去的鑑定,時常看到儘管只是就筆跡的一部分
所做之鑑定,但是仍將此結果做為筆跡鑑定結論之案例。
即便是現在也並非完全沒有這種情形,例如計測的結果,僅是經由計測手段,所獲得檢查結果之一項而已。
另外計測法,並非僅是針對一文字中的幾個筆劃進行計測,而必須是以一文字中的所有筆劃為對象,進行多次元的解析,事實上在過去的鑑定中,有很多情形是僅以一文字中的二、三筆劃進行分析。
目前在法科學領域中所進行的計測檢查,因為是經由多數的計測方法,以各種的資訊為基礎,所加以進行所致,因此又將其稱之為筆跡的多次元解析。
書寫者識別的結果,因為是從文字的組成、形態之檢查開始,再加上計測的檢查、表記方法、以及其他各種檢查成果總結之後,所獲得的結論,所以不能批評其是欠缺公道性判
斷和以不夠客觀之方法所獲得的鑑定,並且不值得採信。